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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恢林、龚道安、刘新云同日获刑,律师解读刑罚为何存在差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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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9-22 09:37:4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今日,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;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;山西省原副省长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同时被判。

其中,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;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

法院审理查明,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,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,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,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,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,宜昌市委常委、市公安局局长,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,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,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,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、特殊号段车牌办理、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。

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、调整,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同时,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邓恢林为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政治团伙的成员之一。据报道,孙力军曾帮助邓恢林先后提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、重庆市公安局局长、重庆市副市长。

孙力军政治团伙中的另一名成员龚道安也于今日被判刑。



龚道安是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原局长,孙力军曾用受贿所得为龚道安解决孩子住房、亲属工作等问题。

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对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对龚道安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法院审理查明,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,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,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、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,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、市公安局局长,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、局长,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工程承揽、案件办理、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。

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龚道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。龚道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,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龚道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上述两人均构成受贿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,为何刑期方面存在明显差异?

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告诉“法度law”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根据司法解释,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 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蓝天彬律师说,其中龚道安受贿7343万余元,邓恢林受贿4267万余元,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。至于如何判决,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。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龚道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邓恢林则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一个是部分,另一个是绝大部分,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有所考虑。两人均认罪悔罪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最终,一个判处无期徒刑,另一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
蓝天彬律师认为,网友经常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刑罚有所疑问,怀疑罪责刑是否相适应,这也提醒法院的裁判文书要更加注重阐明事理、释明法理、讲明情理,努力实现可触可感可信的公平正义。

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鹏超律师向“法度law”表示,受贿罪作为最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之一,在判处刑罚上是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。根据严厉程度,刑期分为四个不同区间,分别为:1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2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3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4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(相对于第三区间的无期徒刑,第四区间的无期徒刑匹配的财产刑更为严厉)。

对于任职多年的高官受贿案来说,一旦案发,最终刑期都普遍不低。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,最终能够判处多久的刑期取决于很多的因素。最直观的因素就是受贿数额跟受贿情节。

一般来说,受贿数额越大,受贿情节越恶劣,则对应判处的刑期越长。数额的对比非常直观,无须赘言。对于犯罪情节来说,要看是否存在索贿、是否因职务犯罪受过党纪、行政处分,是否有犯罪前科,是否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,致使无法追缴的,是否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、调整的等。

除了较重的情节之外,实践中也存在有利于从轻量刑的一些情节,比如具有自首,立功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、真诚悔罪、积极退赃,或者避免、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。

郭鹏超律师表示,具体到龚道安、邓恢林这两个受贿案件。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,最显眼的不同之处就是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邓恢林在受贿数额上比判处无期徒刑的龚道安少了3000余万。

此外,除了两人同时具备认罪悔罪、如实供述、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这些有利情节外,相对于龚道安只是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邓恢林是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并且积极退赃。

所以,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后,邓恢林能够获得相对比较轻的刑期也就不难理解了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同日被判的还有山西省原副省长、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。


通报显示,刘新云也是孙力军政治团伙主要成员之一。

9月21日下午17点许,官方发布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新云受贿、滥用职权一案,对被告人刘新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,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;对刘新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经审理查明:1998年至2021年,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,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,济南市公安局局长,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,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、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子女入学、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。

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,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、省公安厅厅长期间,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,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,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,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。
来源:法度研究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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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9-22 09:38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如此之多得恶人,它们关联的链条和网格上人,有几个能证明干净,又有几个不是党员。呜呼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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